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这是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可见《仲裁法》第第58--第61条的规定。
如何申请仲裁裁决呢,有如何内容:
1. 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
2. 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3. 前置程序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6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申请期间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① 情形:a.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② 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2)法院应当在受理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