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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产业专家访谈|谢华:两地哪种模式更可持续?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08:01:00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宁 严锦程

在不久前,第九届世界无人机大会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迅猛,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独家采访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研究院副院长、南京智慧航空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研究室主任、江苏省智慧低空飞行管服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谢华,以及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泰和泰深圳低空经济法律研究院院长黄纲,就低空产业发展当前的热点进行积极探讨。

谢华:两地哪种模式更可持续?希望广东与江苏并驾齐驱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粤港澳大湾区凭借政策优势(如《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和头部企业(如小鹏汇天、大疆)聚集,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相比之下,江苏在无人机产业链(如苏州传感器、南京航电系统)具备基础优势。您认为两地发展模式差异的核心原因是什么?江苏应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突围?

谢华:粤港澳大湾区产业链相对比较聚集,深圳是以电子产业为主,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突破口,广州这边的汽车的产业中企业的分布是比较密集的,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低空经济发展爆发相对比较早一些,尤其是电子产业发达,主要聚集珠江沿线。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低空产业中,无人机一开始就是集中在这种消费类如小轻微型,同时还有一些植保类的无人机的发展上,那么这些无人机相对来说对空域的要求比较低一些,因为它的对地风险比较小。

对于长三角来说这一块因为它的这个地域范围比较大,包括了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因此它的产业链比较分散。其次有一些产业相对这个投入或者说门槛比较高,比如说长三角那边不仅有汽车制造业,还有航空工业的外因,比如说大飞机的这种外溢产业,那么这些产业要想聚集,在时效性或者说反应的速度会比较弱一些。可以看到低空经济产业在粤港澳地区率先发展起来,但是未来我相信长三角也是非常有后劲的。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低空开放是产业发展的关键。大湾区通过划设飞行走廊(如珠海-深圳航线)试点,江苏则依托南京临空经济示范区探索管控模式。您认为哪种模式更可持续?无人机与飞行汽车的空域冲突应如何协调?

谢华:我注意到就是南京和深圳它都有民航局批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同时深圳还被中央空管委在推动建设低空试点城市,那么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是去促进地方推动低空空域的改革,让低空空域在事权如何明晰、规则怎么制定、流程怎么解决等方面给了一个很好的政策底座和框架。至于未来如何发展,我想这个还要取决于科研力量和相关企业是否有意愿去做一些创新,政府是不是愿意在低空空域推进改革,特别是法规标准方面有所突破。而且我相信南京也好,深圳也好,都是非常有活力的城市。智力资源也非常丰富,产业基础都是比较强的,我希望两地相互呼应、并驾齐驱。

黄纲:应对飞行汽车法律责任难题 需跳出“陆空二元对立”思维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粤港澳大湾区在低空经济领域已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无人机、飞行汽车等新兴业态仍面临国家层面立法空白。您认为企业应如何应对这种“立法滞后”带来的合规风险?

黄纲:企业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应对“立法滞后”的风险:1.加强技术改进,技术合规化,将法律要求转化为产品功能;2.通过保险等方式将减少因政策变动可能导致的商业风险;3.构建合规文化,相关企业应将合规管理纳入日常运营,并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和专门的飞行运营团队,从而制定飞行安全手册、隐私保护政策等标准化文件,以确保飞行计划和空域申请符合规定;4.主动对接监管,相关企业应与地方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进而获得政策扶持;5.保持动态合规,企业需定期跟踪政策更新,调整业务流程以适应新的合规要求。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飞行汽车适航认证涉及《民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目前责任划分模糊。例如,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在低空发生事故,应适用航空法还是道路交通法?您对构建“陆空一体”的法律责任框架有何建议?

黄纲:应对飞行汽车法律责任难题,需跳出“陆空二元对立”思维,构建“动态场景适配+技术穿透监管”的新型框架。短期内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定义,需涵盖eVTOL等飞行汽车。中长期则需专项立法,最终形成激励技术创新与保障公共安全并重的低空交通治理体系。

编辑:郑健龙

来源:金羊网